105年全國分齡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
核准文號:中華民國105年5月2號
臺教體署競(二)字第1050011552 號
一、宗 旨:加強推廣全民游泳運動,提高游泳競技技能與水準,儲
備游泳,選拔優秀選手。
二、指 導 單 位:教育部體育署
三、主 辦 單 位: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四、承 辦 單 位: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五、合 辦 單 位:台南市立體育處
六、比 賽 日 期:6月2~5日 (星期四.五.六.日) 共4天。
每天上午8:45檢錄、9:00開始比賽
七、比 賽 地 點:台南水都水世界游泳池 (台南市南區健康路一段269號)
八、選 手 資 格:
(一)10歲以下歲級:於分區賽(1)中,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4項(含4項,須有參 賽成績)者,報名105年全國分齡則無項目限制;分區賽報名未達4項者,105年全國分齡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成績之項目。
(二)11&12歲級:同前項第(一)點10歲以下歲級之規定。
(三)13~14歲級:分區賽中,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5項(含5項,須有參賽成績)者,報名105年全國分齡則無項目限制;分區賽報名未達5項者,105年全國分齡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成績之項目。
(四)15~17歲級、18級以上歲級同上述第三點13~14歲級之規定。
九、報 名 辦 法:
1. 請至本會網站 – 網址:http://210.59.162.40:6001/【競賽報名系統】
進行報名;報名查詢或賽程、成績查詢亦同。
2. 報名日期: 自4月26日起至5月20日截止,逾期恕不予受理。
3. 報名方式:
(1) 請至本會網站 – 網址: http://210.59.162.40:6001/點選【競賽報名系統】進行報名,報名查詢或賽程、成績查詢亦同。
(2) 線上報名時,請詳閱線上報名須知、按步驟操作;並務必詳細填寫參賽單位、隊職員(領隊、教練、管理等)資料,以利比賽前置作業順利進行。教練人數請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。
(3) 報名費個人項目每項新台幣100元,團體接力項目每項新台幣400元,清潔費80元。報名費請由報名系統內產生帳號逕繳ATM轉帳、華南銀行臨櫃無摺存款方式(受款人指名"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許東雄")。
4. 報名注意事項:
(1) 本比賽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,以其他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;線上報名於5月20日截止後,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成績之修正、更改。
(2)請至本會網站點選【比賽系統⇒游泳比賽報名系統】或直接進入http://210.59.162.40:6001/ 【線上報名系統】進行報名,賽程與成績查詢亦同。
5. 線上報名時,請詳閱註冊登記辦法,並按步驟操作(請務必填寫參賽單位及隊職員資料)。
6.未報名分區賽選手,將無法報名全國性賽會。
7.報名注意事項:
1.本比賽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,其他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;線上報名於 5月20日截止後或自行送出資料,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成績之修正與更改。
2.線上報名流程,請先於本會網頁報名系統詳閱說明,如尚需查詢請逕洽系統專線:(02)8792-2885轉812、或本會(02)8771-1486。
十、單 位 報 到:
(一)6月2日上午8:00至17:00於現場報到。
(二)6月2日上午領隊會議為上午8:00到8:15。
(三)游泳池開放練習時間為6月2 至5日為早上06:30至08:30,
請各單位於開放時間內練習(第0及第9水道為跳水衝刺用水道,
主池各水道禁用划手板,請各單位遵守並注意安全)。
(四) 繳費後因無故參加比賽,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,需於協會
網站下載並填寫退費申請書;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,報名費用業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,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。
(五)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,所有註冊資料僅供本會舉辦賽事使用,不另作其他用途。
十一、 參 加 組 別:
(一)10歲及以下歲級:民國95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者。
(二)11&12歲級:民國93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出生者。
(三)13&14歲級:民國91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出生者。
(四)15~17歲級:民國88年1月1日至90年12月31日出生者。
(五)18歲及以上歲級:民國87年12月31日(含)之前出生者。
十二、比賽項目:(自由式800M(女),1500M(男)採計時決賽;其他男、女子組皆相同)
項 目 |
10歲以下 |
11&12歲級 |
13&14歲級 |
15~17歲級 |
18歲以上 |
50M自由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100M自由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200M自由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400M自由式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800M自由式(女)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1500M自由式(男)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50M仰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100M仰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200M仰式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50M蛙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100M蛙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200M蛙式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50M蝶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100M蝶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200M蝶式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200M混合式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◎ |
400M混合式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4x50M自由式接力 |
◎ |
◎ |
— |
— |
— |
4x100M自由式接力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4x50M混合式接力 |
◎ |
◎ |
— |
— |
— |
4x100M混合式接力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4x200M自由式接力 |
— |
— |
◎ |
◎ |
◎ |
十三、選手資格:凡已註冊登記為中華民國游泳協會選手,成績合於參賽標準者(如附件二),均得以學校、社會團體、俱樂部或個人名義報名參加。
十四、競 賽 辦 法:
(一) 每單位每項報名人數及項目不限,團體接力項目每單位限報一隊參賽
(限同單位、同組之選手)。
(二) 本比賽採計時決賽,不另舉行預賽 。800公尺、1500公尺自由式選手如成績超過參賽標準,大會有權終止其比賽;另大會得視情況逕行併組比賽,參賽單位不得異議。另為利於比賽進行,大會有權視情況逕行併組比賽,參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。
(三) 參賽選手不得越級(組)報名,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,經查證屬
實則取消該選手所有項目之參賽資格,並處罰停賽全國性比賽之資格
(四)凡經報名後,每棄權一項罰款600元,且該項後之所有項目均
不得參加。請假須附有效証明文件,請病假者當日已報名尚未出賽
(包含接力)之項目也應一併請假,不得選擇性請假或出賽,或直系血親
發生重大事故具有實證者,准比賽期間檢送,或賽程結束後一星期內附
相關証明掛號寄至本會。(郵戳為憑),否則以無故棄權論。未能於比賽
期間檢送者,須於賽前由領隊或教練提出書面報告,經大會裁判長簽
名後,分送大會競賽組及檢錄組登記,以備紀錄組存查。
(五)在比賽期間請攜帶中華泳協選手證,未檢證者,不得參賽(可檢具相
關證明文件,申請臨時選手證,需付工本費伍拾元)。
(六) 附各組選手參賽標準 (如附表二),未達到標準者請勿報名,否則比賽成績逾參賽標準者,每項罰款新台幣600元,犯規者亦與上述同;罰款所得皆作為全國競賽活動之用;如不繳交罰款者,則處罰予停止參加全國性比賽之報名資格至繳清為止。
(七)本賽會採預賽、決賽制,教練報名時須據實填報,選手「一年內」之最佳成績參賽,嚴禁虛、假報成績參賽,違者送請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。
※(八)請各選手於比賽點名前15分鐘至檢錄處等候,唱名超過3次(含)以
上未到者,視同該項目棄權。
十五、 獎勵與罰則:
(1) 每項錄取八名,每項一至八名頒發獎狀,以資獎勵。
(2) 各組設男、女團體錦標,前三名頒給優勝獎盃。
(3) 各項名次及各組團體錦標計算方式:
(4) 為維護裁判的權威與權益,凡比賽中參賽之各單位隊職員、選手
或家長有違反運動精神及侮辱裁判、妨礙比賽進行者,則大會得
終止其後所有參賽項目,並提報全國泳協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全
國性比賽最高三年以上。
十六、 比 賽 規 則: 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之最新游泳規則及本競賽規
程特定之規定。
十七、 申 訴:
(1) 比賽爭議: 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,以裁判之判
決為終決,不得提出抗議。
(2) 有關競賽上之所發生之問題,得先口頭申訴外,惟須依規定於該項比
賽完畢後30分鐘內,補具正式手續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訴。比賽進行
當中,各參加單位隊職員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。
(3) 合法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、教練簽名蓋章後,向大會技術委
員會正式提出,並以技術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;申訴時須附繳保證金
5000元,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理由不當,抗議無效時,則保證金沒入不予退還,並作為全國競賽活動之用。
十八、 附 則:
(1) 選手若前有比賽未達參賽標準及犯規受罰款尚未繳納者,請於比賽
前繳清,否則本會逕行取消其參賽報名資格。
(2) 選手成績如破記錄(大會或全國)時,本會有權通知其做禁藥檢驗,並於平時作不定時檢驗。比賽期間,請攜帶中華泳協選手證,未檢證者,不得參賽(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申請臨時選手證,需付工本費伍拾元)
(3) 比賽中不接受選手臨時加項測驗成績。
(4) 依據本會105年度參加全國性競賽選手、教練及單位團體註冊登記辦 法規定:『……教練註冊登記自九十三年度開始實施。每次參加本會
舉辦之全國性比賽時,註冊後選手、教練及所屬單位團體皆由本會列
入輔導、考核、追蹤。…..』;以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指示各單項協
會建立資料庫之指示及建立資訊系統。故,凡參賽單位教練需依上述
辦法在本會線上註冊登記,方有資格報名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項全國
性活動、競賽,擔任指導工作。每隊需至少一名登記註冊教練方可報
名。
(5) 依據93年度第一次教練聯誼會議決議:凡參加全國性比賽各單位
(隊)教練人數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。(詳附表一:教練人數對照表)
十九、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規定投保300萬以上人身保險(含死亡、傷殘及醫療給付)
二十、 本會競賽規程經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表一:
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全國性比賽參賽單位教練人數對照表
選手數 |
教練數 |
選手數 |
教練數 |
1 ~ 5 |
1 |
43 ~ 50 |
8~9 |
6 ~ 10 |
2 |
51 ~ 58 |
9~10 |
11 ~ 16 |
3 |
59 ~ 66 |
10~11 |
17 ~ 22 |
4 |
67 ~ 74 |
11~12 |
23 ~ 28 |
5 |
75 ~ 82 |
12~13 |
29 ~ 35 |
6~7 |
83 ~ 90 |
13~14 |
36 ~ 42 |
7~8 |
91 ~ 100 |
14~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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